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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澳门科学一号卫星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澳门科学一号卫星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规范澳门科学一号卫星科学数据管理,现将《澳门科学一号卫星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航天局

2023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澳门科学一号卫星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澳门科学一号卫星(地磁观测科学与技术试验卫星,以下简称卫星)科学数据管理,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国家航天局关于地磁观测科学与技术试验卫星联合研制项目的合作协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星科学数据管理贯彻内地、澳门协作原则,鼓励开放共享、促进学术研究,支持科技创新、提升应用效益,倡导高效便捷,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卫星科学数据从事科学、应用研究和其它活动的单位、个人,适用于卫星科学数据的处理、存储、交换、分发/获取、使用、共享、发布等生产和应用各项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活动及活动主体,应符合和遵守内地和澳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学术规范。

第四条  卫星科学数据指卫星所配置的科学载荷获取的原始数据(含相关卫星辅助数据)及以之生产的数据产品。

第五条  卫星科学数据产品分为:

0级数据:卫星下传的原始数据经地面站接收、解调、帧同步、解扰、信道译码等处理后,由数据帧组成的数据产品;

1级数据:经过解压、授时同步、去重纠错、格式转换后得到的各个科学载荷统一格式的数据产品,以及后续处理需要的辅助参数信息(如温度、轨道、姿态等);

2级数据:经过坐标转换、数据标定、数据校正、并利用模型剔除卫星干扰因素后,带有精确时空信息的物理观测时序数据产品。

第六条  根据科学研究与应用目标,卫星工程科学应用系统主要生产以下数据应用产品:

基于多源地球磁场观测数据建立的高阶地球主磁场球谐模型、地球主磁场中短期(1-5年)变化预报模型、高阶岩石圈磁场球谐模型;

南大西洋异常区(SAA)内辐射带高能粒子分布三维结构高分率模型,三维空间分辨率优于0.05个地球半径;

太阳耀斑X射线能谱数据库;

地球低纬度地区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电离层掩星数据产品,包括电子密度廓线、视线路径总电子含量,等离子体不规则体位置、漂移速度和幅度闪烁指数(S4)。

第七条  卫星科学数据归国家航天局、澳门特区政府所有。

国家航天局负责航天领域政府间和政府部门间卫星科学数据的合作协议签署的有关工作。

国家航天局、澳门特区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人员使用卫星科学数据开展科学研究、行业应用、科普教育等,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卫星科学数据、应用和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有关单位利用卫星科学数据开展对外合作、发布重大成果应事先向国家航天局、澳门特区政府,或指定代表报备。

第八条  卫星相关工程系统责任单位应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国家航天局关于地磁观测科学与技术试验卫星联合研制项目的合作协定》及相关附件、卫星工程批复和研制建设总要求明确的分工负责卫星科学数据生产和应用各项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卫星科学数据合格、稳定、安全(包括备份和灾害恢复)、及时分发。

第九条  国家航天局对地观测与数据中心负责卫星在轨运行中跨系统、重大问题和异议事项的具体协调,会同澳门科技大学开展卫星科学数据管理与应用相关事项的协调,组织开展对数据质量、数据服务、数据使用情况评估等活动。

第十条  西北工业大学负责组织接收卫星科学数据,负责接收、生产、存储准确可靠的0级数据,并及时向澳门科技大学完整推送;按分工和约定参与卫星工程科学应用系统工作,接收、存储澳门科技大学推送的完整的1级、2级数据;提供卫星科学数据分发服务,按年度统计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向国家航天局和澳门特区政府提交卫星工程地面系统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澳门科技大学按分工和约定参与卫星工程地面系统工作,接收、保存由西北工业大学生产的、完整的0级数据;生产、保存1级、2级数据并及时向西北工业大学完整推送;提供卫星科学数据分发服务,按年度统计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向国家航天局和澳门特区政府提交卫星工程科学应用系统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卫星工程科学家委员会工作由内地、澳门首席科学家共同主持,以适当形式组织开展。主要负责:科学目标制定、卫星观测计划制定、组织和开展科学研究合作、数据和应用推广,为数据质量、应用研究提供评估、咨询。

第十三条  卫星科学数据按用户类别区分提供。用户分为核心用户、研发用户、专业用户和公众用户4类,其中:核心用户指首席科学家及其定义的工作团队成员(单位);研发用户指核心用户之外、参与卫星工程任务的参研单位,包括载荷单位;专业用户为根据具体协议获取指定卫星科学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公众用户指除以上3类用户之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卫星在轨测试阶段,原则上只对核心用户与研发用户开放卫星科学数据。核心用户可及时获取所需的0级数据及必要的工程辅助数据;研发用户可获取其参研载荷的准实时0级数据与必要的工程辅助数据。

第十五条  卫星业务运行阶段,核心用户可获取各级最新卫星科学数据;研发用户可滞后10个工作日获取所需的2级数据;专业用户可按具体协议规定获取相应时效和等级的卫星科学数据;公众用户可滞后60个工作日获取所需2级数据。

第十六条  涉及国际合作载荷研制单位的卫星科学数据合作,参照澳门科技大学与载荷研制承担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用户申请卫星科学数据前应据实在指定网站注册。境内用户注册网站为spacescience.nwpu.edu.cn,境外用户注册网站为mss.must.edu.mo。

用户应按需、合理申请卫星科学数据,明确用途,并承诺:不将所获取卫星科学数据转至他方,研究和应用中发现卫星科学数据存在问题将及时向分发方反馈,配合分发方开展成果统计,发布成果时标注说明卫星科学数据来源(如:本工作使用了国家航天局、澳门特区政府所有的澳门科学一号卫星科学数据)。

第十八条  依托西北工业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开展卫星科学数据分发、共享服务。

西北工业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受理用户注册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用户类型确认;应制定统一的卫星科学数据申请格式,根据已注册用户的卫星科学数据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分发;应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相关运行管理规章,支撑开展日常工作;有关工作不应获取商业收益。

第十九条  用户特殊的卫星科学数据与服务需求,应向国家航天局、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单位另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用户申请、使用卫星科学数据中出现不适当行为的,其后续申请将受到限制。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许可使用卫星科学数据,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侵犯卫星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卫星工程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敏感的卫星科学数据分发工作应符合内地、澳门保密、安全相关要求,用户不得利用卫星科学数据从事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家航天局与澳门特区政府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澳门科学一号卫星用户注册表.docx

   2.澳门科学一号卫星科学数据申请表.docx


https://www.cnsa.gov.cn/n6758823/n6758839/c10066120/content.html